- 業(yè)務類型:申請
- 知識產權類型:商標注冊申請
- 商標申請人身份:外國和中國自然人
- 商標數量:獨立商標注冊
- 商標樣式:普通商標
放棄商標部分內容的專用權,顧名思義是指申請人主動聲明將商標標識的某一部分放棄專用權,放棄的部分可以是文字、圖形或者兩者組合的內容。它可以理解為一種換取商標授權的策略。
在國外,這類應用很常見。有些國的駁回文件中會明確給出需要申請人提交放棄某一部分專用權的聲明。例如:
1、某商標在烏茲別克斯坦的審查意見。
該商標的數字元素**沒有**性,它是描述性的,用于描述該類別商品的特征。
解決方案:
只要放棄“**部分”在***類商品上的專用權,即可獲得注冊。
2、某商標在南非的審查意見。
用戶必須同意放棄“**部分”專用權,才能獲得授權。
然而,在國內我們幾乎見不到上述類似的駁回文件。一般情況,我們看到的駁回文件如下:
基本以**條款駁回,駁回復審幾乎無望。如“百年紅旗”復審案:
但是,為增加授權國內申請人在復審理由書中也會選擇放棄專有權的策略。
如:第75491810號“華翔集團及圖”復審案。
申請人在復審理由中聲明放棄“集團“專用權,但是國知識產權局認為”集團“作為申請商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不因申請人對該部分放棄專用權而影響相關公眾對申請商標整體的識別和理解,對于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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