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微型載貨汽車(總質量小于1.8噸,含越野型)、帶拖掛的(全掛汽車列車)載貨汽車、礦山作業(yè)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19座以下)。
b、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
c、右置方向盤汽車,達到十年使用期。4、達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時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5、一個檢驗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環(huán)保排汽污染物檢測不合格),不得申請延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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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微型載貨汽車(總質量小于1.8噸,含越野型)、帶拖掛的(全掛汽車列車)載貨汽車、礦山作業(yè)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19座以下)。
b、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 c、右置方向盤汽車,達到十年使用期。4、達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時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5、一個檢驗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環(huán)保排汽污染物檢測不合格),不得申請延期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