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集體商標注冊使用規(guī)范
問:集體/證明商標注冊人是否可以使用該集體/證明商標?
答:
集體商標注冊人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但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使用該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規(guī)定的手續(xù)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集體商標注冊人是代表集體組織進行注冊。因此,集體商標注冊人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應居間監(jiān)督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確保其商品(或服務)符合品質標準。因此,證明商標只能由注冊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